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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程序改革的模式选择/陈瑞华(15)
[21]参见胡云腾:《构建我国量刑程序的几个争议问题》,《法制资讯》2008年6月30日。
[22]参见李玉萍:《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设计与构建》,《法律适用》2008年第4期。
[23]2009年9月28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对一起诈骗案件进行了开庭审判。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拒不认罪,辩称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其行为不过属于“民间借贷,欠款不还”。两名辩护人为其做了无罪辩护。为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法院将法庭审理分为定罪审理与量刑答辩两个阶段。在定罪过程中,法庭对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并给予双方就被告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问题进行法庭辩论的机会。经过最后陈述和庭后评议,法庭当庭宣告被告人构成诈骗罪。随后,法庭就本案的量刑问题举行了量刑答辩。公诉方发表了量刑建议,并就量刑情节向法庭逐一做了说明。辩护方也发表了量刑意见,并就量刑情节提出了本方的看法。最后,法庭再次经过最后陈述和评议环节,当庭宣告了量刑裁决。整个庭审从上午9:40开始,至12:15结束。参加观摩旁听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研究者以及立法机关的官员,都没有对这种“独立量刑程序”的设置提出异议。参见前引[10],陈虹伟等文。
[24]参见陈瑞华:《制度变革中的立法推动主义》,《法学家》2009年第5期。
[25]参见陈瑞华:《定罪与量刑的程序关系模式》,《法律适用》2008年第4期。



出处:《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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