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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之定性/于颖(6)

四、解决第三方支付定性问题的思路

要解决我国第三方支付定性方面的困境,首先要对第三方支付法律关系从法哲学的角度进行分析,明确第三方支付的运作实际上是一种信用置换的过程,以信用资本参与交易,通过信用置换来保障无法向对方证明自己信用的双方当事人缔约并践约;其次探究第三方支付置换信用深层的核心价值取向,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社会信用的质量才是法律规范第三方支付方式的价值标准。

(一)法哲学基础——通过履约保障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信用是获得交易对手信任的资本,是信用主体所表现出来的成交能力和履约能力。[30]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要向对方当事人展示自己具有足够完全履行合同的信用,才能获得对方的信任,从而与自己缔结合同;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想冒着对方可能不履行义务的风险而先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但是如果谁都不迈出第一步,合同永远得不到执行,那么,能让对方先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也是通过信用展示使对方相信自己不会违约。在远程消费托付合同中,首先,消费者将价金交给受托付人,是消费者间接履行其义务的行为,受托付人在接受消费者价金的同时,付出的是信用,即受托付人保障消费者会收到商品或服务、否则将会得到退款的承诺;其次,是经营者向消费者直接履行诸如发送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义务,其履行也是基于受托付人付出的信用,即受托付人保障经营者能得到价金的承诺;根据经营者的履行行为将会出现两种结局,要么托付,要么托退。然而,无论远程消费托付合同经历了托付形态,还是托退形态,受托付人在该合同中得到的都是信用;但是,如若受托付人“只托不付”或者“只托不退”的话,受托付人在该合同中丧失的也都是信用。第三方支付方式实质上是一种信用置换过程,其运作的每一步都是一次信用交易。通过借用信用来替代双方当事人的交易风险,所以善意的当事人可以放心地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而无需担忧对方当事人是否心怀恶意,保障买方收到货物的权利和卖方收回货款的权利,从而预防网络欺诈行为的产生,切实地起到了为买卖双方当事人排除风险的作用。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第三方支付担保交易是实现实质正义的一种可靠方式。

(二)价值取向定位——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社会信用的质量

通过远程消费托付机制为远程消费者合同提供履约保障,这种社会信用制度不仅惠及合同双方当事人,从社会整体的层面来看,其价值更是不可估量。首先,远程消费托付机制的使用,可以促进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从经济的角度来看,由于远程托付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后顾之忧,当事人可以大胆地缔结远程消费者合同,大大增加交易的成交率,成交率越高,资本循环频率越快,资本升值幅度越大,社会个体资本的升值对社会整体来说就是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其次,远程消费托付机制的使用,可以提升社会整体的信用水平。如果远程交易是通过当事人各自的信用来进行的,那么出现信用失范和履约失败的概率会非常的高。由于托付机制是通过第三人的信用替代来弥补当事人信用缺乏的状况,通过第三人的信用纠正合同中当事人信用不良的状况,这种履约保障方式大大降低了远程消费者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信用失范的概率。最终效果是全社会的信用水平的普遍提升。最后,远程消费托付机制的使用,可以降低国家信用管理成本。任何一个人都可以缔结远程消费者合同,如果靠国家的力量来管理全社会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信用,其成本之高与效果之差是可想而知的,但是如果国家仅仅通过对少数的从事远程消费托付业务的信用机构来进行管理,再由其实现信用繁殖与普及的功能,那么国家就可以通过极少的管理成本达到最大之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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