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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TM机法律争议的全新解读/肖佑良(6)

在银行电脑系统与许霆之间,因重大误解而达成取款交易共171次,其中167次成功交易1元,4次成功交易2元,每次在支付时,ATM机本来应该支付的是,从账户余额中扣除的金额1元或2元,可是,因为自动柜员机独特的付款机制,又发生了给付错误,实际支付金额为1000元或2000元。同样,许霆的行为,也属于恶意交易,同样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应受道德责难,但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与何鹏案一样,银行同样自始至终参与其中,盗窃说同样是虚构的。

无论是许霆案,还是何鹏案,不过是电子银行这一新生事物所带来的技术风险而已,电子银行相关的法规明确规定,这种因管理上的疏失所引发的情况应由银行方面负责,因此,追究许霆、何鹏的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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