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应对自然灾害的若干思考/熊静(3)
灾后应急状态下的注意义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安全保障义务。社会经营者、场所管理者与活动组织者在洪水灾害发生后,负有应急安全保障义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疏于职守,应视为对义务的违反,不得成立责任免除,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2)救死扶伤义务。这一义务主要针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在发生自然灾害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救治遇害者,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预防义务。这一义务主要针对高度危险作业和潜在环境污染责任人。即便自然灾害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这些主体仍应负担预防义务,在发生灾害后,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对损害进行预防,否则不得成立责任免除。
4.损失分担原则
损失分担原则是公平原则在涉灾纠纷审理中的具体体现,指的是在自然灾害的特殊背景下不适用完全赔偿责任的做法。考虑到自然灾害中侵权责任人虽然存在一定过错,但损害结果复合了自然力的原因因素,很难区分各因素所占比例,而侵权责任人作为灾民其赔偿能力有限,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适用损失分担原则,以维持最低生活费为标准限制赔偿规则。此外,在灾害中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避险人不赔偿是原则,但如果受害人要求补偿,可以要求避险人在避免损失的范围内适当予以补偿,以公平分担损失。
类型纠纷的审理要点
自然灾害引发的法律纠纷具有明显的类型化特点,这使得对纠纷进行预测、分析和研讨并进而指导司法实践成为了可能。虽然类型化不可能涵盖所有进入司法渠道的纠纷,但这种分类和讨论有助于把握审理方向、明晰审理思路。
1.民商事纠纷
(1)合同法上的纠纷
此次自然灾害引起的合同纠纷可能涉及到各种合同类型,其中较为突出的是保险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与保管合同,这几种合同与灾害造成大量房屋、车辆损毁的事实直接相关。此外,由于灾害发生在旅游资源集中的北京地区,对旅游活动的影响较大,可能会引发旅游合同纠纷。
合同法上的纠纷主要体现为以下问题:
第一,自然灾害对于合同纠纷的主要影响是免除违约责任,不过前提是此次灾害构成民法上的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虽然气象部门发布了“自有气象记录以来北京地区最大暴雨”以及“61年一遇”的评价,但是,对于是否能避免和克服暴雨及次生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造成的影响,仍然需要结合个案情况进行判断,不能武断地下定论。确属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免除违约责任,如果在自然灾害发生之前就已经违约的,则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对于自然灾害发生之前已经违约的部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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