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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应对自然灾害的若干思考/熊静(5)

(3)债法总则上的纠纷

自然灾害中可能发生债法总则上多种类型的债,这类纠纷的审理不存在法理上的难度,主要是考虑政策因素对个案进行妥善处理。具体而言,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总则上债的类型有: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

(4)劳动法上的纠纷

自然灾害引发的劳动法上的纠纷,主要是伤亡人员的待遇问题。在审理该类纠纷的过程中,法院应当把握以下规则:

第一,因工作被指派到灾区参加抢险救灾的解放军指战员、医护人员、救灾工程人员以及其他救援人员,在救灾中因灾害或者其他工作原因造成伤亡后果的,应当一律按照工伤事故处理。

第二,在抢险救灾中自愿参加救援的志愿者,不属于工作指派,而是高尚的道德行为,如果在救援工作中因灾害或者其他救援的原因遭受伤亡,可以适用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

第三,在洪灾中伤亡的其他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一般应当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方向解释,将自然灾害认定为意外伤害,劳动者应当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对于没有劳动关系但存在一般雇佣关系的雇员在自然灾害中因从事雇佣活动而遭受伤害的情形,可以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5)物权法上的纠纷

自然灾害引发的物权法上的纠纷主要是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和无主物的所有权问题。在所有权确认之诉中,应当根据物的不同属性,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作出裁判。

2.刑事纠纷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危害抗洪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各种犯罪活动,为灾后重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但是,法院在灾后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注意避免“过松”或者“过严”的极端倾向,不能因为灾区秩序尚未恢复就放松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不能为了维护稳定、安抚人心而过度追求打击的严厉程度。注意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联系和协调,形成对打击、惩治涉灾犯罪的共识,有效畅通侦查、批捕、公诉、审判等阶段的信息,构建准确、快速的打防机制,震慑犯罪。

3.行政纠纷

自然灾害后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主要包括七方面内容:行政机关不作为引发的行政争议、行政救助引发的行政争议、不满市政管理状况引发的行政争议、不服涉灾工伤认定引发的行政争议、拆迁安置过程中引发的行政争议、因行政征用引发的行政争议、因卫生防疫引发的行政争议。这些争议如不及时解决,有可能转化为行政诉讼。

面对这些行政争议,法院要从维护大局的角度出发,积极协调,科学审判,全力促进灾后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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