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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一事多鉴”的成因与对策/吴成臣(2)
三是规定限制重新鉴定的次数,防止案件陷入“重复鉴定”、“多鉴不决”的局面,从而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权利,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四是完善司法鉴定结论的采认制度,确保鉴定意见采信正当。鉴定结论经法庭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鉴定结论的采信必须在判决中进行明示,以此来提高鉴定结论采信的可信度和对法官的鉴定采信形成必要的限制,避免以此引发的重复鉴定。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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