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未生效合同的解除/张民(10)
[6]在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德国法系采取合同自动消灭并由当事人负担风险的模式,故风险负担制度在德国法系也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我国现行法将该制度分解开来,合同消灭的层面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合同不能履行所致损失问题不排斥由风险负担制度处理。
[7]同前注[1],崔建远文。
[8]本来,履行主给付义务应以合同生效为前提,合同尚未生效,主给付义务的履行期尚未届至,债务人至少享有期限利益,没有义务现时履行主给付义务。因此,特将“不履行”一词加上双引号。
[9]协议解除的条件为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这是《合同法》第93条第1款的明文规定。从这个角度观察,协议解除也属于法定解除。
[10]参见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基本理论•债之发生(总第1册)》,台北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40~41页。
[11]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诺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20页。
[12]同前注[10],王泽鉴书,第97页。
[13]同前注[12]。
出处:《法学》2012年第3期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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