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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停止形态研究/刘宪权(8)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近几年中发案数越来越高,与此同时,商标权的保护也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虽然在当前的实践中,本罪的处理仍然面临着这样那样的难点与障碍,尤其是对于本罪停止形态的不同认识是导致个案间不平衡的一大原因。但是,立法者与司法者正在厘清思路、明晰观点,笔者坚信随着立法技术与司法制度的进步,本罪现今所面临的问题一定能得到妥善解决,商标权也一定能得到更有力的保护。


作者简介:刘宪权(1955-),男,汉族,上海市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
张 巍(1982-),男,汉族,上海市人,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注释:
[1]徐俊:《知识产权犯罪停止形态研究》,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12期。
[2]刘钰、程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3期。
[3]黄丽勤、周铭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若干问题探究》,载《研究生法学》2005年第4期。
[4]刘宪权:《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相关理论辨正》,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5]黄丽勤、周铭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若干问题研究》,载《研究生法学》2005年第4期。
[6]黄丽勤、周铭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若干问题研究》,载《研究生法学》2005年第4期。
[7]笔者就该问题曾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范围内听取部分司法人员的意见,持两种观点者皆有人在,且比例相当大。在上海市的司法实践中,更多地承认未遂的数额标准与既遂的数额标准间存在5倍的倍数关系。
[8]梁统:《论既遂与未遂并存案件的量刑模式构建》,www.linhaicourt.com/UpFiles/20081294436473.doc,访问日期:2010年10月5日。
[9]由于犯罪未遂可以选择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进行量刑轻重比较时如不明确是适用从轻或是减轻处罚,会导致条件不确定而难以计算,因此笔者在此以犯罪未遂适用从轻处罚以利于文中比较。
[10]在计算时排除可能影响量刑轻重的一切法定、酌定因素,亦排除案件特定化因素,仅采用机械方式进行计算。
[11]此处25B如适用减轻处罚,则25A+25B仅超过3年有期徒刑,虽仍可能超过题设50A的量刑,但不利于比较,因此在计算中亦采用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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