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证据的鉴真问题/陈瑞华(12)
鉴真的对象无论是证据载体还是证据信息,其实都需要做出两个方面的同一性认定:一是法庭上出现的实物证据与举证方所声称的实物证据的同一性鉴别;二是法庭上提交的实物证据所包含的证据信息与曾经发生过的事实信息的同一性判断。通过这两个方面的鉴别过程,人们对法庭上出现的实物证据究竟是不是在诸如犯罪现场等处收集的实物证据问题,就难以再发生争议了;人们对法庭上播放、展示的实物证据所记载的内容,究竟与原来存在过的证据或发生过的事实是否吻合,也就不再质疑了。由此,实物证据本身被伪造、变造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实物证据所记录的声音、图像、场所方位等信息,被错误录制的空间也就不大了。
尽管“鉴真”的本意在于鉴别实物证据的真实性,但是,由于在证据载体和证据信息方面都存在着需要加以鉴别的两个方面,因此,“鉴真”问题通常也就转化为“同一性的鉴别”问题。正因为如此,鉴真除了对实物证据的真实性起到鉴别作用以外,还从一种特殊的角度保证了实物证据的相关性。
在证据法学理论上,相关性又称为关联性、证明性,通常是指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信息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所具有的逻辑联系。证据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和相关性,才能具有证明力,从而转化为定案的根据。在相关性问题上,实物证据唯有足以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信息,才能具有证据价值。例如,一把手枪只要被证明在犯罪现场发现或者属于致被害人死亡的“那把枪”,就具有了相关性;一份书面文件假如可以揭示被告人存在贪污、挪用行为的事实,其相关性就得到了验证;一份录音或录像资料所录制的内容反映了犯罪的行为过程,其相关性也就可以得到确认。
实物证据的鉴真过程在验证其真实性的同时,也对实物证据的相关性进行了证明。比如说,对物证真实来源的证明,属于典型的鉴真活动,但这同时对物证的关联性做出了验证。因为一份物证曾经“存在于某一现场”或者“从一场所提取”这一事实本身,就足以证明该物证有助于揭示案件事实的某些信息;恰恰因为物证的真实来源本身,成为该物证转化为定案根据的前提条件。又比如说,对书证、电子证据提取过程的记录,作为通常的鉴真过程,也足以说明书证、电子证据提取的时间、地点、场所、持有人等,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了一定的关联性。再比如说,对于一份录音、录像资料的制作过程,作为鉴真程序的一部分,也可以说明这种录制的时间、地点、场景、谈话、活动等,有助于揭示部分案件事实,从而使该录音、录像资料具有了证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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