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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据的鉴真问题/陈瑞华(14)

那么,对于那些内容真伪不明、证据保管链条存在严重缺陷的视听资料,司法人员应当如何处理呢?过去,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司法解释,都几乎没有确立任何形式的排除规则,使得在是否采信这种有缺陷的视听资料问题上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与一般的实物证据不同的是,视听资料一旦无法排除伪造、变造的可能性,就很难保证其真实性和同一性,法院一旦对此类证据加以采信,就容易在认定事实上作出错误的判决。

有鉴于此,《死刑案件证据规定》针对两种在鉴真环节存在缺陷的视听资料,也确立了强制性的排除规则:对于那些经过审查和鉴定仍然无法确定真伪,或者在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方面存有异议,无法得到合理解释或必要证明的视听资料,法院不得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

六、鉴定检材的鉴真问题

在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过程中,鉴真与鉴定属于两种带有独立性的证据鉴别活动。鉴真是指提出证据的一方向法庭证明某一证据确属其所声称的那份证据,也就是当庭出示的证据与举证方所指的那份证据具有同一性。鉴真的方法尽管多种多样,但最重要的方法其实就是两种:一是相关证人对证据同一性的辨认和证明,二是对证据保管链条完整性的证明。[20]相反,鉴定则是指那些被委托或聘请的专业人员,对案件中所涉及的专门科学技术问题所提供的专家意见。作为一种专业性的鉴别活动,鉴定意见可以协助司法人员对某一鉴定对象的真实性和相关性产生深刻的认识,避免司法人员因为仅仅运用经验和常识所存在的专业障碍。

本来,鉴真与鉴定在对证据真实性的证明方面具有独立的价值,两者不论是在证明方法还是在证明作用方面都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但是,实物证据的鉴真不仅对于法庭确信其真实性和相关性是有意义的,而且对于鉴定人的鉴定也具有极大的制约作用。在司法实践中,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除了可以直接在法庭上出示、播放以外,还经常进人司法鉴定的程序,成为鉴定的检材和样本。例如,一把在犯罪现场提取的刀具,除了可以在法庭上出示、接受当庭辨认以外,还会被作为司法鉴定的检材,由鉴定人对其刀口、刀上残留的血迹、刀柄上留下的指纹等做出鉴定意见;一封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书信,除了可以当庭宣读以外,还会被提交给鉴定人,对其笔迹做出鉴定意见;一份记录犯罪过程的录像带,除了可以在法庭上予以播放以外,还有可能被提交给鉴定人,对其制作、提取时间以及有无剪辑等问题做出鉴定意见;一份记载电子邮件、网络博客等的存储光盘,除了可以当庭通过专业设备予以播放以外,还可能被交由鉴定人,对其来源和证据保管链条做出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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