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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据的鉴真问题/陈瑞华(18)

最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施上所面临的诸多难题,也同样会困扰着鉴真制度的有效实施。

在实物证据的鉴真方面,新的司法解释也确立了一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诸如来源不明的物证、书证,送检材料来源不明的鉴定意见,在制作和取得方式上存有异议的视听资料等,都可能成为法庭排除的对象。但是,即便是对那些通过严重违法手段所获取的“非法证据”,如刑讯逼供所获取的被告人供述等,法官尚且都难以否定其证据能力,更不用说这种仅仅在鉴真程序方面存在缺陷的实物证据了。[2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面临的诸多方面的困难,对于鉴真规则的实施有可能产生一些消极的影响。

例如,法官普遍担心,仅仅因为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就将其排除于法庭之外,会导致真正有罪的人逍遥法外。同样,一种实物证据仅仅因为在鉴真环节存在瑕疵,就否定其证据能力,甚至因此导致有罪的被告人逃脱法网,这也会为法官所无法接受。又如,对于被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在宣告无罪方面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和困难。而一旦排除非法证据,公诉方指控犯罪的证据体系势必会受到削弱,这就势必增加定罪的难度。对于那些违背鉴真程序的“非法实物证据”,假如仅仅因为其真实性无法得到验证就将其予以排除,这也有可能导致控方的指控被推翻。而这一因为适用排除规则而宣告无罪的做法,很难为法院所接受。再如,与证据的合法性、证据能力相比较,法官更为重视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力。一个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取的“非法证据”,只要在真实性上是没有问题的,法院通常照样将其采纳为定案的根据。这也是为什么中国的司法解释屡屡强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适用于言词证据而一般不适用于实物证据的原因。而那些无法通过鉴真程序的实物证据,充其量只是在真实性、同一性上存在风险而已,而并不必然属于不真实、不可靠的证据。在此情况下,要期待法官仅仅因为实物证据来源不明、收集不规范、保管不完善等就将其排除于法庭之外,很可能是不切实际的。


注释:
[1]参见熊选国主编:《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释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1页以下。
[2]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3]张军主编:《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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