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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据的鉴真问题/陈瑞华(6)

作为另一种鉴真方法,“保管链条的证明”主要适用于物证为种类物的情形。也就是说,某一物证并不具有任何明显的特征,即便组织证人当庭辩认,也无法说清楚它具有特殊的造型、标记或其他特征。在此情况下,“独特性的确认”就变得无法适用了,取而代之的鉴真方法就只能是对该物证从提取到当庭出示的完整过程的展示。所谓“保管链条的证明”,其实是指从该物证被提取之后直到法庭出示它的整个期间,所有持有、接触、处置、保管过该项物证的人,都要就其真实性和同一性提供令人信服的证言,以便证明该项证据在此期间得到了妥善的保管,其真实性不容置疑。[13]

“保管链条的证明”对于证明某一物证自始至终没有发生状态的改变,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那些容易被伪造、变造的物证,唯有经过每一保管链条的证明,才能使人相信这些在物品被发现时就具有的状态,在其接受检验、鉴定直至当庭出示时,都是一致存在的,而没有发生实质的变化。否则,在有关物证的持有、检验、鉴定、出示或者其他处置环节出现任何形式的变化,都将被视为“保管链条的中断”。尽管这种中断并不必然导致物证可采性的丧失,但这毕竟属于物证鉴真环节上的缺陷,控辩双方可据此对该证据的可采性提出合理的质疑。

与物证的鉴真不同,示意证据的鉴真并不需要证明某一绘图、表格的真实性和同一性,而要说明该证据准确地记载或反映了某些案件事实。例如,在一起多名被告人涉嫌抢劫的案件中,公诉方提交的现场方位图说明了证人、被害人和各个被告人在抢劫现场所处的位置。对示意证据的鉴真通常采取目击证人当庭作证的方法,也就是由证人证明该表格、绘图、照片等恰当地反映了案件发生时的情况,该示意证据的真实性由此可得到准确的验证。

通常情况下,对书证的鉴真会涉及验证某一书面材料的作者问题。提出书证的一方可以申请传召证人,向法庭证明该份文件就是该方所声称的“那份证据”。同时,对于书证的鉴真,也可以通过证明该证据具有某些独一无二的特征或特定情况来进行。不仅如此,对书证的鉴真还可以通过证明某一特定的人在书证上亲自签名来完成。为此,证人可以提供证言,证明他看见该文件被签名的情况,也可以当庭对文件上的签名或笔迹做出辨认。而对那些通过高科技手段提取的电子文件,如电子邮件、网页粘贴材料、网络聊天记录或电子日志等,可以采取与书证大体相似的鉴真方法。例如,对于电子邮件,可以通过所载电子地址、使用答复功能生成的原始发送者地址、电子邮件所包含的信息内容乃至电子签名本身,来加以鉴真。有时候,还可以通过说明制作过程的方式来完成这种鉴真过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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