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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适用可以从五方面把握/庄丽容(2)

第四,规范刑事和解协议达成后刑事责任的处置。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对于刑事和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对于人民检察院是否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起诉或者公安机关是否可以自行撤案,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以往的实践中,如故意伤害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且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往往自行撤案或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起诉。笔者认为此种做法不妥。依照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不能自行撤案,只能将刑事和解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第五,加强对刑事和解案件的监督和法治宣传工作。为了保证该程序不被滥用,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刑事和解的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一是适用的案件是否超出修改后刑诉法第277条规定的范围;二是和解协议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或诱骗、强迫达成和解情况;三是和解协议有无全面履行。对于公安机关启动的刑事和解案件,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中予以监督;对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启动的刑事和解,由检察机关的其他有关部门予以监督;对于法院启动的刑事和解,由检察机关予以监督。其次,应将法治宣传教育贯穿于刑事和解的全过程。公诉案件刑事和解最终目标不仅是化解一个纠纷、解决一个案件,还包括预防犯罪。因此,应当把法治宣传教育贯穿于刑事和解程序的全过程。

(作者单位: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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