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性质的历史透视/徐爱国(4)
以社会学而言,立法权与行政权是积极的和直接的,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对立明显。要保证公民权利,必须有一个缓冲的地带,在那里,公民的权利要求可以得到倾听,冤屈可以得到伸张。这个场所就是法院,法院并不积极地追逐当事人的权利,而是被动地审视当事人的纠纷情形,冷静和睿智地判断,然后再适用公共权利有扬有抑。因此,一个社会需要精英和权威来维护“正义”,这是司法权独立的社会意义。当然,新问题依然存在:法官由谁来担任?独立的法官能够胜任如此高标准的重任吗?或者,法官凭什么值得信任?法官也是人,同样存在人性的缺陷,西方法官的任命制、高薪制和终身制,以及一般法律责任的豁免权,既可保护他独立的判断和信仰,同样也可以为他提供胡作非为的条件。
理论的说教永远是无力的,我们应该回到历史。美国的司法独立是全球的楷模,不过从它的发生上看,违宪审查带来的公民权利保护,只是该制度的结果,而不是他产生的目的。在马歇尔创立违宪审查之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无事可干,司法权与立法行政权的平衡只是理论上的。马伯里等法官没有拿到总统的法官任命书,是马歇尔的疏忽,他是当时的国务卿。当他担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时候,他要把他在国务卿位置上的过失挽回过来,更不用说,他是为他所在的共和党谋取更多的资源。马歇尔的个人魅力和他崇高的品德,是美国后世法官一直崇尚和推崇的,但是,马歇尔在美国权力中心的影响力,是他与新总统班子抗衡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权还是一种权力,司法独立只不过是权力的重新洗牌。正当法律程序和最高法院崇高的地位不过是政治争斗的附属品,只不过,后世的法官和法学家续写了美国法官独立的司法史。
英格兰的司法却从来都没有独立过,司法独立只是传统普通法法官的一个口号。在亨利二世之前,与王室法院并存的还有封建法院、郡法院和教会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争斗是中世纪各政治权力扩张的一个侧面,亚当·斯密说,司法权的追逐乃是特定阶层经济和财政利益的博弈。在英格兰,从封建向中央集权的变迁中,国王打起了“为民伸张正义”“捍卫公民权利”的旗号,连同陪审团制度一起,英格兰的王室法取得了胜利,普通法成为英格兰标准的模范法。普通法法官的独立是国王与封建主和教会争斗的副产品,其顽强的自生独立性也许是国王自己都没有预想到的。当普通法法官可以与国王相抗衡的时候,国王从来都没有放弃控制和影响司法权的努力。星座法院和大法官法院的形成,就是国王想重握司法权的典型事件。如果一个公民无法通过常规的程序得到法律救济的时候,他就会向国王请愿企图得到非常规的救济。“基于上帝的仁慈给予怜悯”,“大法官以公平和良知决断案件”,衡平法于是避免了严格形式和缓慢程序的普通法。到亨利七世的时候,衡平法成为了与普通法并列的英国法律正式规则体系,直到1875年两套法律体系的合并。柯克是17世纪普通法的典型代表,他“国王不在任何他人之下,但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和“法律靠技艺理性和法律判断来决定”的警句,一直为后人所称道,当他当上王室法院民事高等法院首席之后,他走向了国王的对立面。柯克与培根的争斗,实际上是普通法与衡平法的争斗,不过,国王支持了衡平法。柯克失去了首席法官的职务,后转战于议会,成为了民众的首领。梅特兰是敬重柯克的,他总结英格兰宪政史的时候说,“在整个斯图亚特王朝时期,法官们会因顶撞国王而被解职——他们经常只是国王卑躬屈膝的应声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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