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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关系多元化之应对/李志刚

夫妻财产关系多元化之应对

论文提要:
由于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较为原则、抽象,审判实践中遇到一些特殊的财产类型,对其如何定性,如何分割,是摆在民事法官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为专门应对这一新情况,本文就近年来出现的一些特殊类型的共同财产,提出一些粗浅的实务性见解和对策。首先从最具争议的“彩礼”(聘金)入手,讨论了其定性和分割时的变通,强调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统一;其次分析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分居,其各自所得仍要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不能搞“一刀切”,如果认为只要有夫妻名份,双方各自所得即为共同财产,这是不公平的;此外,对资产收益、孳息、保险金、私房钱等从法理的角度进行审视,并将私房钱、特殊动产和未成年人等亦纳入视野加以分析研究,以求对一线审判人员有所裨益。总之,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考虑情理和社会效果,要具备足够的能力、素质应对之。全文共9000余字。

作者简介:

李志刚,男1962年生,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职法官。
张向阳,男,1964年生,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职法官。


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减少纠纷,修改后的婚姻法专门增设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作为法定财产制的组成部分。由于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较为原则、抽象、审判实践中遇到一些特殊财产类型,处理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参照执行,使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界线模糊不清,理解不一,导致认定事实时存在过多的不确定性和偏差,损害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下面对有关离婚案件中一些特殊财产类型作一下归纳总结。
一、关于赠与和索要。离婚案件当事人常因恋爱期间或结婚时依当地风俗习惯而给付对方及家人的钱物属赠与还是索要,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因其均为习惯使然,对于存在讨价情形的,其索要的成份较为明显,定性时还易于分辩;而对于一方未开口,另一方早已足额将彩礼等费用筹备齐全,主动交付对方,看起来似乎赠与的成份又较为明显,而当事人亦以此为抗辩理由。如果机械地适用有关条文,将其以赠与对待,势必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加剧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甚至留下治安隐患,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既影响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也违背了民事审判平衡各方利益,疏导双方矛盾,消除不满情绪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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