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犯罪对象若干问题法律研究/李泓燕(8)
四、结语
随着时代发展,许多新型财产形态和财产关系的出现使盗窃罪犯罪对象的认定变得更加困难。但如学者指出,刑法的触角不能伸展过长而影响公民的普通行为,刑法规定也不能含糊其词以致无法警告公民什么行为应当被禁止。从犯罪的实质内涵,即从所侵犯的社会关系这一客体出发,分析一些特殊的犯罪对象是否应纳入盗窃罪范围,虽能更正确客观认识问题,但也必须以罪行法定等刑法基本原则为前提,从刑法体系的全局考虑,结合社会发展需要,才能更准确把握个罪的具体问题。
(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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