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罪心态与其司法保护探讨/王晓敏(5)
一、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注重对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体表现在: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并可以设想设立类似法院少年法庭形式的、固定的侦查、审查起诉的办案小组。三机关对少年案件的侦、诉、审形成例会性沟通,加强联系,共同研讨本地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调研处理工作。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将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管理。
3、人民法院对于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无特殊原因、特殊教育需求的情况下,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处理。
4、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后,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等一律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信息的相关资料。
二、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未成人采取合法、有效的教育改造工作。
我国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不同年龄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采用不同的教育改造的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三种形式:
1、 收容教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收容教养是由政府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集中管教的方法,由少年犯管教所实行分管分教的管理形式,通过收容教养的手段,使这些已经犯罪但又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不在社会上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尽快成为遵纪守法的新人。
2、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是对那些违法或犯罪情节轻微、不够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屡教不改的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适用对象的年龄一般掌握在16周岁以上。在劳动教养所,对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与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单独分队或编组进行管理却有必要。
3、劳动改造
劳动改造是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的刑事执行活动。对于少数未成年犯罪人,由就近的劳改场所或监狱负责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劳动改造机关应对未成年和成年犯罪人实行严格的分押分管,避免未成年犯罪人在改造期间受到成年人犯陋习的不良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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