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罪心态与其司法保护探讨/王晓敏(6)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教养所、少年犯管教所及其他劳动改造机关,应当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要重要抓好他们的思想教育和文化教育,并通过劳动转变他们的思想,使之重新做人。
三、依靠社会力量协助做好未成年违法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工作
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不仅需要司法机关的教育、改造和保护,同时需要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和爱护。对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规定:“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四、广泛利用社会力量,做好未成年违法犯罪人的社会帮教和妥善安置工作
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中,依法作出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的决定,往往要依靠社会帮教力量配合做好教育、挽救工作。参与社会帮教的主体有民警、家长、亲友、教师、单位领导、街道社区工作者及其他志愿人员。帮教的形式包括家长或亲友负责帮教、协约帮教、承包帮教等。帮教期限一般为几个月或1年。经帮教已经悔改的,即应宣布解除帮教,转入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社会帮教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做好他们的妥善安置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这既是预防他们重 新违法犯罪的重要措施,也是对他们实行司法保护的一项内容。
五、人民法院应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抚养权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5条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特别是要保护好犯罪青少年在继承和受抚养方面的合法权益。
最后,笔者引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主任孙云晓的一句话,即“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为未成年人权益实现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未成年人的生存权 、发展权和参与权逐步得到实现”。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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