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及其法律适用问题初探/曹伟(4)
四、变更判决
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实施行政处罚权时,选择的具体处罚种类或幅度畸轻畸重,显失公正予以改变更正的判决形式。《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示规定的,可以判决变更。”可见,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做出变更判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①只适用于行政处罚;②必须是行政处罚显示公正。
对于显示公正的认定标准,《行政诉讼法》未做出明确规定,在具体审查时,可作如下把握:①行政处罚是否畸轻畸重。处罚虽在法定幅度内,但名显过轻或过重,违背了罚责相当的原则,即属显示公正。②处罚过程中是否存在同责不同罚的情形,若处罚时违背了同等原则,对同等违法行为予以不同等处罚或不同等违法行为予以同等处罚,也属显示公正。③被告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反复无常,主要指被告对同样的情况所做出的行政处罚结论是否存在缺少标准,武断专横,前后不一致的情况,若有即属显示公正,可予以判决变更。
值得指出的是,由于显示公正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因而对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有选择的余地,即可以直接变更,也可以判决撤销,但人民法院在做出变更判决时不宜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也不宜直接代替行政机关做出新的行政处罚。当然,若厉害关系人(如治安案件受害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畸轻而提起诉讼的,则不受此限制。
五、确认判决
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经过合法性审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与否进行确认,在不宜适用其他判决形式的前提下,直接做出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判决。根据《解释》第57条之规定,确认合法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做出确认其合法个、或者有效的判决。确认违法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不宜适用判决撤销的,做出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
确认违法的判决适用于以下情况:第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第二,被诉具体行政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第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能成立或者无效的;第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第五,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根据上述规定,对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形式的法律条款的选择适用,应当首先依前述维持原判的审查原则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并确定的、是否合法。然后根据维持判决与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行政管理与行政诉讼的实践以及行政法治的基本原理,对合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不适宜判决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进行审查。若有,可做出确认合法或有效的判决;否则应依法做出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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