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及其法律适用问题初探/曹伟(5)
对确认违法的判决形式及法律条款的选择适用,应按照《解释》第57条第二款、第58条、第50条的规定,依照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予以审查。对却属应适用确认违法的判决形式情形的,对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做出确认其违法或无效的判决。经审查,若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依照《解释》第58条规定,在做出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判决的同时,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六、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却常常遇到以下两个难以处理的问题:
1、是法院在审查不作为的案件中。认定原告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法院只能对被告不作为做出维持判决。但被告什么也没有做出,法院判决无实质性内容。
2、经审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不合理性或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问题,如果法院判决维持,那么,被告就不能成立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这样显然不利于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如果判决撤销又缺乏法律依据,使法院难做出判决。弥补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判决形式的不足,《解释》第56条做出了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解释》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适用以下四种情况: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行政审判中原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况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原告申请或请求被告所履行的行为,法院经审查认定被告不具有此项法定职责,被告不能也无权作出原告所申请或请求其所为的行为。第二种是原告申请或请求被告所履行的行为,被告已履行,但未达到原告的预期效果的。
二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判决撤销或者变更,同时可以责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这就意味着对合法但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判决撤销或者变更,只能判决维持,一旦法院判决维持后,就必须持续该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无法再进行变更,按照《解释》的规定,对这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法院采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方式做出判决。被告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仍可以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三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纸的。由于法律、政策随着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存在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的法律规范是有效的,但当进入诉讼时就适用的法律规范已经变更或者废止的情形。因为被告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的法律规范是有效的,人民法院仍应当时的法律规定来判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以诉讼时新颁布的法律规范来否定其合法性,按照新的法律规范认定被诉行为时不合法的,如果人民法院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规范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判决维持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实质上是在维持一种已经宣告废止或变更的法律规范。这种判决显然与司法的正义性原则相悖。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即不能维持这种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同时由于受当时的法律规范的制约,也不能做出撤销判决,只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