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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及其法律适用问题初探/曹伟(6)

四是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因为行政诉讼法中的情况非常复杂,不可能把所有应当判决驳回判诉讼请求的情形逐一列举出来,为了避免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遇到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无法可依的现象发生,《解释》规定了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但这类情形在具体使用法律规范时,应当特别慎重。适用该条款应当使即确认被诉行为合法有效有一定的问题,判决撤销又无意义的情形,才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他情形不宜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外,《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也属于《解释》第56条第4项规定的范畴。对该类判决形式及法律条款的选择适用,只需根据被诉行政行为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严格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上述情形,即可得出应否适用的结论。

七、行政赔偿判决

行政赔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针对赔偿请求人就被告的为法行使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害而提出的赔偿请求所做出予以赔偿或者驳回赔偿请求的判决形式,该,类判决与民事侵权中的赔偿判决相似。根据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有三种形式:

(1)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非具有行政行为(事实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被诉讼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的,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诉讼,对此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应分别立案,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即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3)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致害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确认为违法,且该赔偿请求业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而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时,赔偿请求人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针对上诉行政赔偿诉讼方式,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做出全额赔偿(以请求为限)、部分赔偿不分驳回请求、驳回全部赔偿请求等形式的赔偿判决。判决形式及法律条款的选择适用和审查适用法律规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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