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及其法律适用问题初探/曹伟(7)
2、对直接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首先要审查请求人的赔偿请求所针对的行为是否属于《国际赔偿法》第3条第③、④、⑤项和第4条第4项所规定的四种非具体行政行为,即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其次,要审查赔偿请求所针对的致害行为是否已确认违法。只有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的,赔偿请求人才能直接提起行政赔偿之诉,否则,赔偿请求人无需提起直接行政赔偿之诉,可提起单独行政陪偿之诉。再次,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解释》、《关于审理性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具体规定,运用行政法律规范使用的冲突规则,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致害行为是否违法做出确认。针对被确认违法的致害行为,视请求人的具体赔偿请求及其与致害行为的因果关系等情节做出全额赔偿、部分赔偿,部分驳回或全部驳回赔偿请求的行政赔偿判决。至于赔偿义务机关的职权行为虽然造成实际损害,但其不具有违法性的,可判决确认被诉行为合并并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对实际损失或由请求人自负或通过行政补偿途径解决。
3、对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要按照维持判决,撤销判决以及确认判决等判决类型的法律适用审查规则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确认是否违法。针对被诉行政行为做出维持或确认合法判决的,故应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针对被诉行政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应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针对被诉行政行为做出撤销或确认违法判决的,由于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已被确认,因此,被告应对此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至于赔偿数额,应严格按《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范围、赔偿项目及标准来确定。对被诉行政行为虽被判决撤销或被判决确认违法,但原告的赔偿请求事项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没有法律依据的,可按照《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赔偿请求。
4、对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其审查焦点在于致害行为是否已被确认违法。只有致害行为已确认违法的,才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否则应裁定不予受理。对已经审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主要参考文献】
1、罗豪才、湛中乐《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
2、周佑勇《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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