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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概念的法理探析/高军(6)
四、税的逻辑——从公共物品到公共财政
公共经济学理论认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物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私人物品,其特点是消费上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另一类是公共物品,其特点是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排他性和受益的不可阻止性,即每个社会成员享用多少公共物品无法计量,公共物品的效用只能为社会成员所共享,某人对公共物品的享用并不排除他人同时享用,不论某人是否为公共物品支付费用,都可以从中获益。因此,这决定了公共物品通过市场提供是不经济的、不现实的,私人没有提供公共物品的积极性,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部门来提供。由于“国家不能够靠自愿的集资或捐款而生存下去,其原因是一个国家提供的最根本的服务,从一个重要的方面来讲,就如同一个竞争市场中较高的价格:只要有人能够得到它,那实际上每个人都能获得它。政府提供的基本的物品和服务,如国防和治安,以及法律和规则系统,实际上是服务于国家中的每个人的。要想剥夺那些没有自愿承担政府开支的人受军队、警察和法庭保护的权利,即便可能,也是不行的,因此需要收税。”[25]因此,“在发达社会中,政府应当运用它所享有的经由征税而筹集资金的权力,并由此而为人们提供市场因种种缘故而不能提供或不能充分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26]布坎南认为,从私有财产转换到国有财产,有两种方式可以利用,即“直接占有”和“购买”的方式。“直接占有”方式是有悖于宪政精神的赤裸裸的剥夺,而“购买”是“对原所有人征收一种税,其税额相当于全部购买价格。” [27]“从某种宽泛而有用的概念意义上讲,捐税也是一种由个人或个人团体为以集体方式提供的公共劳务所支付的价格。”[28]亦即税收实际上成为国家根据法律依靠社会公共权力征收,用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和公共物品的需要,是国家、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成本费用,成为公共财政下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收入形式。
公共财政理论是公共物品价格理论必然的逻辑结果。公共财政理论最早为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提出,他认为从事某些公共工作,设立某些公共设施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功能。公共财政是指为市场或私人部门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物品的政府财政,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财政的基本选择和必然要求。在公共财政下,政府弥补市场自身固有的缺陷(市场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市场不能完全解决外部性、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校正市场由于发育不完善而出现的功能障碍。但是由于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必须需要相应的费用支出,因此社会公众必须纳税,即掏钱来购买政府的服务,这里实际上体现的是市场经济下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因此,政府的财政行为应以公共利益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依归,在使用其权力时做到经济而有效,不能按照利润最大化的准则征集和运用财政资金,不能只是从政府的财政需要出发,单纯凭借政府的垄断地位和权力强制性地向社会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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