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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对诉讼监督新规定的意义/朱孝清(4)

追诉与诉讼监督之所以能够共存一体,是因为检察机关追诉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既有矛盾冲突的一面,又有协调一致的一面,关键看能否依法理解和把握。如果不能依法理解和把握,其矛盾冲突的一面就会凸显出来;如能依法理解和把握,其矛盾冲突就会消解,协调一致的一面就会显现。

二者协调一致主要表现在:一是追诉职能有监督制约的性质,如职务犯罪侦查是对国家公职人员履行职务合法性的监督;公诉是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的制约。诉讼监督职能一旦启动也有追诉的某些属性,如对诉讼监督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调查,予以纠正,有时就有一定的追诉属性。二是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无论是追诉职能还是诉讼监督职能,都统一于、服从于、服务于法律监督;三是检察机关无论行使何种职能,都要恪守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既依法追诉犯罪,又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坚持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恪守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是使检察机关追诉与诉讼监督这两部分职能协调一致的重要措施和保证。这也时刻警示检察机关: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恪守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秉持客观中立立场,防止和克服片面的追诉倾向,既依法追诉犯罪,又依法维护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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