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长期发包,承包金不宜一次性缴纳/曹红星(2)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承包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并严格限制发包程序,这对于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对于承包金的收取、缴纳不做任何限制,应为该法的漏洞,导致的后果如前案例所述。笔者认为对承包金的收取、缴纳从法律上作出以上限制,可以杜塞漏洞:
严格规定承包金一年一交可以有效防止部分不良村官侵占、贪污、挥霍集体财产,也可以防止部分村民害“红眼病”。由于当前的土地承包法没有规定承包金的缴纳方法,实践中作为发包方负责人的村民组长、村委会成员喜欢一次性收取,承包方也愿意一次性缴清,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业数十年来,每年处理土地承包纠纷数起甚至数十起,没有遇到一例承包金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的案例。这与发包方负责人及承包方的心态十分有关。由于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发包方负责人抱着的心态是今朝有酒今朝醉,在自己的任期内,有钱能花就行,甚至为部分村官侵占、贪污公款提供了机会。作为承包方,一次性缴清可以免除后顾之忧,不用担心今后发包方违约、通货膨胀。基于此双方均乐此不备,甚至部分承包人与发包方负责人串通以此形式损害村集体利益。同时实践中存在部分村民对于承包方在前期一次性缴清承包金、投入大量资金改善土地、育苗播种“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对于承包方后期收益却耿耿于怀,造成该部分村民害“红眼病”,利用各种机会损害承包方利益。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承包金分期缴纳可以根治以上弊病,保证村集体财务资金常年不断,防止“涸泽而渔”,减少各类纠纷的发生。
规定一年一交(缴)的同时,允许一次性缴纳数年甚至全部承包金是实践中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但应当做出必要的限制。当前我国大部分村还不存在村办企业,尤其是偏远、山区的村落,除了乡镇财政转移支付,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但乡镇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无异于杯水车薪。村级若要修路、建设其他公共设施,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对外发包、收取承包金是筹集资金的主要途径甚至唯一途径。因此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承包金一年一交的同时,允许一次性缴纳数年甚至全部承包金也是符合实践需要的。但是必须做出必要的限制,否则规定的一年一交就会流于形式。笔者认为程序上应当规定严于发包的程序,发包程序中当前法律规定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通过,承包金的缴纳应当规定需要村民会议由全体村民四分之三以上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全体代表一致通过,从而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并且需要经过乡镇政府批准,由乡镇政府收取、保管承包金,由乡镇政府对村民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资金的用途负责,防止资金被滥用、贪污、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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