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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内部协调/刘洁(8)
“法的体系化程度越高、呈现的逻辑自足性越强,其说服力也就越强。”[2]162面对后现代主义对作者概念的解构以及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对著作权制度本身的质疑,我国第三次著作权法的修改工作已经启动,体系内各种概念与原则的协调一致,必将会强化著作权制度自身的正当性与稳定性。



注释:
[1]朱虎. 法律关系与私法体系——以萨维尼为中心的研究[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2]李琛. 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黄茂荣. 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7:59 -60.
[4][澳]马克•戴维森.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M].朱理,译.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4.
[5]Gray v. Russell,F. Cas[Z]. 1035,No. 5728( C.C. Mass,1839) .
[6]Burrow - Giles Lithographic[Z]. Co. v. Sarony,111U. S. 60( 1884) .
[7]Bleistein v. Donaldson Lithographing Co[Z].188 U. S. 250( 1903) .
[8]金渝林. 论作品的独创性[J]. 法学研究,1995,( 4) .
[9]Feist Publisication,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Z]. Inc. ,499 U. S. 369( 1991) .
[10][德]M•雷炳德. 德国著作权法[M]. 张恩民,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5:51.
[11]孙雷. 邻接权研究[M]. 北京: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4.
[12]刘春田. 知识产权法[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97.
[13]郭庆光. 传播学教程[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65.
[14]杨代雄.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中的体系化方法[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 6)。


出处:法学论坛 2012年第4期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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