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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共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解释适用及其存废/戴孟勇(14)
[20]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37-438页。
[21]参见杨立新:《共有权理论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89-391页;魏振瀛主编:《民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61页(钱明星执笔部分);申卫星:《物权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9页;刘家安:《物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3页。
[22]认为共同共有包括夫妻共有和家庭共有的观点,可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10-711页:马俊驹、陈本寒主编:《物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2-193页(薛文成执笔部分)。认为共同共有包括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的观点,可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1-242页:朱岩、高圣平、陈鑫:《中国物权法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14-315页(陈鑫执笔部分);温世扬:《物权法要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4-125页。
[23][25]崔建远:《物权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41-242页,第227页。
[24]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9页(李文阁、孙娜娜执笔部分)。
[26]参见戴孟勇:《物权的优先效力:反思与重构》,载戴孟勇:《民法原理与实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43页。
[27]李开国、黄明耀:《论房屋买卖中的优先购买权》,《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3年第2期。
[28]相关的讨论,可参见杨立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运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前言”,第9-11页。
[29]参见潘维和:《中国民事法史》,汉林出版社1982年版,第427-428页:陈志英:《宋代物权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5-220页。
[30]该款规定(先买权属于)下列情形中的邻人:(1)不论不动产位于城市或乡村,此等不动产是建筑物或建筑用地的;(2)出卖的土地对邻地享有地役权,或邻地对此等出卖的土地享有地役权的;(3)邻地的两端与出卖的土地相连,且其价值至少相当于出卖的土地的价金的一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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