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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研究/冯晓青(10)

在实践中,有些P2P软件要求用户在下载的过程中对外传输其下载作品的部分或者全部,如BT、E-Donkey、E-mule等。这些P2P软件的终端用户在下载相关著作权作品后,并不一定愿意对外传输,但客观上不得不从事上述传输行为,成为共享网络中的一个贡献者。此时用户获得复制件的结果本身,可能以合理使用进行抗辩,但获得复制件的同时也进行了网络传输行为,故而构成著作权侵权。此时,P2P用户的法律责任就更加模糊。[20](P108)值得注意的是,BT下载作为一种较新概念的P2P下载工具,其引发的著作权问题更加严重。这是因为,这类下载具有下载数量越多,下载速度越快的特点,而且下载者本身也是上传者,因为当用户作为种子提供者将其下载的作品置于共享目录中,或者在知道BT系统会将其下载的作品置于共享目录供他人下载而仍然予以下载,无疑使众多的BT用户相互之间可以方便地复制和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这一技术的运用使得大规模地下载他人的MP3歌曲、电影和电子图书等作品成为可能,便利了盗版作品在网络中的泛滥。严格地说,BT用户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下载,都不能纳入合理使用之列,而应按著作权侵权对待。因为BT用户系统中建立了共享目录,可以被其他用户相互访问和下载,可能会极大地扩大下载和传播作品的范围,其下载的作品不仅十分完整,而且数量大、传播广,不符合合理使用的原则。

从近些年来欧美发生的包括Napster案等在内的涉及P2P技术的著作权纠纷看,用户利用P2P技术下载、上传著作权作品被判为侵犯著作权的不在少数。例如,2002年美国In Re:Aimster案[21]和2003年的Metro-Goldwyn-Mayer Studios v.Grokster案[22]中,法院均认定即使是出于个人使用目的,用户下载音乐仍然是侵犯复制权的行为。

由此可见,P2P软件为私人复制提供了技术支持,使用者用极小的经济代价以合理使用的理由获得了极大的利益,著作权人因此丧失了潜在的市场和本应得的经济利益。因此,P2P环境下的下载行为很难纳入合理使用之列。

3.视频网站下载

视频网站也是近些年来发展起来的用于在网上上载、观看、下载数字化电影、电视剧等作品的娱乐性网站。从视频网站的内容看,主要有用户自己拍摄并上传到视频网站上和专业机构制作的,还有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人发布的。视频网站的著作权侵权问题通常有:一是网站擅自上传和传播受著作权保护的视听作品,并提供下载复制手段;二是视频网站只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具体的内容则由网民主动上传。这两种情况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没有疑问的,除非后者得到了著作权人的同意。就第一种情况中用户下载作品而言,由于用户一般是基于个人欣赏目的而上网观看或下载的,这就势必涉及用户出于个人非商业性目的私人复制行为。因此,视频网站下载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也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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