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研究/冯晓青(11)

就视频网站而言,其为避免著作权侵权,需要与著作权人展开合作,找到一种双赢的模式。目前视频网站与著作权人合作的方式主要有广告分成、直接购买著作权和资源互换等形式。为规范视频网站等网络传播者的著作权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已开始颁布有关规定进行规范。例如,2008年1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对视频网站颁发准入牌照。同年4月国家广电总局又开始向优度宽频、激动网等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许可证》。这种牌照经营模式有利于遏制大规模的侵害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当然,对那些以视频上传为主的网站而言,牌照经营模式尚需要一个过程。但作为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的基本理念,授权传播仍然是必要的。

就视频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来说,如果其直接上载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数字化作品,显然将构成侵害著作权。现实中存在较多的问题是对用户上载未经授权的数字化作品是否需要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有一种情况是,视频网站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即如果其对所有使用者上传的视频实行事前审查,由其工作人员判断视频内容是否合法,再决定是否将用户上传的内容在其网站上发布和传播,此时用户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时视频网站与上传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23]

在实践中,视频网站中上传和传播的侵权作品很多是由用户非法上载和传播的。对于用户的行为,视频网站在满足“红旗标准”的前提下仍然需要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就视频网站而言,用户擅自上载和传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作品属于侵害他人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没有多大疑问的,因为用户的行为使任何人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被上载的作品。问题是其出于个人欣赏目的下载视频网站上的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对此可以分两种情况予以讨论:一是下载合法作品,用户下载只是为便于在脱机的情况下欣赏;二是下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用户下载也只是为便于在脱机的情况下欣赏。对于第一种情况,在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框架下,将其定性为具有合理使用性质的私人复制性质应当是没有疑问的。问题是第二种情形的下载。笔者认为,仍然应当考虑用户的主观过错。如果其明知或者应知其下载的作品系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作品而仍然予以下载,应以侵害著作权对待。当然,有人可能会指出用户难以判断其下载的作品是否系侵权作品。对这一问题可以根据特定视频网站的情况加以判断。例如,那些主要靠用户上传内容而运营的网站通常存在较严重的盗版现象。在这类网站下载视频内容,很可能涉及侵害著作权。


总共1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