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研究/冯晓青(8)
关于网上下载合理使用问题,还值得关注的是非常热门的MP3下载和利用P2P技术的下载及其传输的问题。鉴于这两个问题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重要影响,以下将分别进行讨论。
1.MP3下载
MP3是数字音乐格式的一种,它是以数字格式存储在特定载体上的音乐。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以MP3形式存在的音乐作品不过是改变了音乐作品的存在形式,音乐作品的本质并未变化。如果网络上存在的MP3音乐作品是由用户未经著作权人和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许可上载的,该用户是否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可以分两种情况予以讨论。一是被上载的MP3音乐作品没有获得权利人的任何许可,即通常所说的盗版作品。二是用户将在网站中合法上载的MP3音乐作品下载到本地硬盘后再传送到其他网站或其他用户。第一种情况的侵权属性非常明显,无须多讨论。第二种情况虽然是基于合法的MP3音乐作品,但由于用户并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因而仍然不能获得侵权豁免。
当前涉及MP3音乐下载和传播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时出现,主要是因为MP3的使用使很多音乐作品用户不再以购买唱片的形式获得音乐作品,而是直接在网站上下载,这样就很可能损害音乐作品作者和唱片公司的利益。在涉及MP3的著作权纠纷中,一般认为技术本身具有中立性,不宜简单地使MP3制造商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在美国,基于1984年So-ny案确立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原则,MP3制造商可以免责。对于擅自制作MP3格式的人来说,其将MP3格式上载到开放的服务器上供用户下载,这种行为一般被判为侵犯了著作权人和录音制作者的复制权。
现在的问题是用户的下载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侵权。回答这一问题需要明确著作权人对个人性的最终消费行为是否需要规制,以及用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下载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另外,MP3下载还涉及用户通过计算机网络浏览作品产生的缓存和临时复制行为。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用户下载MP3音乐显然属于复制行为,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属于为个人欣赏目的下载的。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难以追究MP3用户下载行为著作权侵权法律责任。不过,仔细研究可以发现,下载者明知所下载的是没有获得授权的MP3音乐作品而仍然予以下载,该行为缺乏著作权法上侵权豁免的正当理由。
2.P2P下载和传输
P2P技术特点是直接在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之间进行信息的交流、分享和传播,而不必依赖于以前的必须通过服务器获得与传输信息。从用户的角度看,其利用P2P技术获取、使用与传输作品存在以下两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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