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瑕疵证据补正规则/陈瑞华(11)

这是我们迄今能够看到的对可补正的排除规则所作的不多的权威解释。保证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固然可以成为确立这一排除规则的理由,但是,人们不禁会追问:既然瑕疵证据并不影响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那么,法院为什么不直接将其采纳为定案的根据,而要责令办案人员进行程序补正呢?对于那些没有进行补正或者没有给出合理解释的瑕疵证据,法院为何保留作出排除的权力呢?

其实,要对可补正的排除规则的正当性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我们需要回答3个层面的问题:一是究竟为什么不对那些“瑕疵证据”加以排除?二是为什么要对“瑕疵证据”给予程序补正的机会?三是对于办案人员没有进行补正或者没有给出合理解释的“瑕疵证据”,法院为什么仍然保留排除的权力?所谓“保证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之类的说法,可能对于上述第二和第三个问题的解答,有一定的说服力。但对于第一个问题,这种论断则是软弱无力的。

(一)对“瑕疵证据”不适用强制性排除的理论依据

一般而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种程序性制裁机制,也就是通过宣告侦查行为无效的方式来确立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之所以要确立这一排除规则,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通过剥夺“违法者违法所得的利益”,来有效地遏制侦查人员的程序性违法行为,督促侦查人员成为遵守法律程序的楷模;二是通过否定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来对那些侦查侵权行为的受害者进行权利救济;三是通过对非法侦查行为作出无效之宣告,法院可避免成为侦查违法行为的“帮凶”或“共犯”,而成为维护司法正义的最后一道堡垒。[20]

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并不都会带来积极的效果,而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后果。如按照卡多佐大法官的批评,“因为警察违法,就放纵犯罪”。[21]侦查人员违反法律程序与法院否定非法证据的合法性,甚至进而导致宣告被告人无罪,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按照这一逻辑,人们还可以进一步质疑排除规则的正当性:“因为警察违法,就罔顾被害人的诉求”;“因为警察违法,就侵害整个社会的利益”;“因为警察违法,就使可能有罪的被告人获得额外的利益”,等等。[2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然会带来积极的效果,也会产生负面的作用,那么,就不能无限制地扩大这一规则的适用范围,而应为其设置一定的边界和范围。通常,排除规则主要被适用于那些存在严重程序违法问题的“非法证据”上面。例如,在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适用于警察通过侵犯公民宪法权利所获取的“非法证据”;在英国,法院对警察通过强迫或者可能影响证据真实性的方法所获得的被告人供述,采取强制性的排除规则;在德国,“非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主要适用于那些严重剥夺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供述证据,而“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则被适用于那些涉及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非法证据,等等。[23]


总共2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