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瑕疵证据补正规则/陈瑞华(23)
[9]参见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31条。
[10]例如,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属于非法证据,而证言假如存在“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则属于“瑕疵证据”;根据该规定第20条和21条的规定,“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或者盖章的,属于“非法证据”,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讯问笔录,则属于“瑕疵证据”;根据该规定第30条的规定,“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则辨认笔录属于“非法证据”,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则辨认笔录被归入“瑕疵证据”之列,等等。
[11]所谓“实质性程序”,要么体现了重要的法律价值、政策或理念,要么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益的保障。前者的典型例子是“两名侦查人员进行讯问嫌疑人”的程序要求;后者的典型例子是“严禁刑讯逼供”的程序规则。
[12]所谓“技术性程序”或“形式上的手续”,通常是指不涉及重大法律价值和政策,也不涉及公民权利保护问题的程序规范。
[13]参见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02页以下。
[14]参见熊选国主编:《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释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1页以下。
[15]参见张军主编:《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47页、183页。
[16]参见注[12],第147页。
[17]See John Sprack,Emmins on Criminal Procedure,8thedition,Blackstone Press Limited,1997,pp.184-185;另参见注[6],第47页以下。
[18]张军主编:《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49页。
[19] 所谓“技术性程序”或“形式上的手续”,通常是指不涉及重大法律价值和政策,也不涉及公民权利保护问题的程序规范,第149、183、239页。
[20] 例如,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属于非法证据,而证言假如存在“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则属于“瑕疵证据”;根据该规定第20条和21条的规定,“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或者盖章的,属于“非法证据”,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讯问笔录,则属于“瑕疵证据”;根据该规定第30条的规定,“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则辨认笔录属于“非法证据”,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则辨认笔录被归入“瑕疵证据”之列,等等,第102页以下;参见陈瑞华:《比较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6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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