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童晓智(5)
完善建议
一、实行网络实名制。实行网络实名制是为了建立一种“言责自负”的制度。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充分尊重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同时,也要保护他人不受恶意言论的伤害。也为侵权行为找到买单人。
网络实名制最主要是为了防止匿名在网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和恶意侵害他人名誉的一系列网络犯罪。网民实名制能使网友看到更有责任的言论,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信用体系,提高个人信息的准确度,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将更方便安全。要想规制“人肉搜索”行为,仅追究发起者和网站服务的提供者的责任是不够的,因为“人肉搜索”行为的本质是言论自由的滥用。要彻底解决问题就必须树立一种言责自负的法律意识,即自己对所说的侵害别人的言论负责。只有实行网络实名制,才能使那些躲藏在荧幕背后的小丑们现行,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二、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是通过网站来直接向公众提供服务的,所谓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接入服务、网络空间(如博客空间、BBS空间、服务器空间出租)、搜索引擎服务、传输通道服务(如电信运营商)等提供者。根据服务内容的形式可将网站划分为两大类:一种是以提供信息资源为主的网站,如新浪网新闻版块等;另一种则是以提供技术服务为主的网站,它为公众提供了一个交流思想以及搜索获取信息的平台。如著名网站天涯社区、百度搜索引擎等。人们上网进行交流,获取信息都必须通过这两种途径。因此网站提供什么样的内容,就直接对公众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网站有责任保障其提供的服务内容合法。以提供信息资源为主要内容的网站,如新浪网等,本质上和普通的报纸、书刊是一样的。网站一方提供信息资源,公众被动点击阅读获取信息,灵活性不大。而对于那些以提供技术为主的网站,如天涯社区网,具有高度的灵活性,人们可以在这些平台上进行交流对话,灌水等。
由于内容性网站比较固定,因此只要那些以提供信息资源为主的网站在发布信息时尽到审核的义务,就可以避免不良信息的传播。即使出现问题也容易控制。因此这类网站在“人肉搜索”中起的作用很小。而关键在于那些提供技术性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网站,它们才是“人肉搜索”得以蔓延的主要渠道,是“人肉搜索”的平台。例如学校校园网的BBS空间,学生可以随意在上面发布各种信息,进行物品交易等。在一些知名的网站,网友每天发布的帖子有几万甚至十几万条,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无法一一对其进行审核,再者也无法知道哪些内容是真实的,哪些是虚假的,因此不可能在事前阻止那些恶意信息的传播。再者,有些网站为了赢得点击率,对恶意信息袖手旁观,造成事态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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