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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标的额确定民事案件审级的硬伤及对策/余秀才(4)
(二)应对之立法构想
早在2009年,笔者就发现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先撤回诉讼请求再撤诉的漏洞并应用于司法实践,两年多来,笔者也一直在思索如何弥补之,现提出如下立法构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为解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 普通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0万元的按每件10元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至10目的规定交纳。
涉及工伤的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50万元的按每件10元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至10目的规定交纳。
第三条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论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每件应预交50元至100元。
如当事人不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则按撤回管辖权异议处理。
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将收取的诉讼费予以退还;撤回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退还。
第四条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下列比例退还诉讼费:
(一)起诉金额10万元以下的案件,要求减少的诉讼请求数额不足起诉金额50%的部分,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相应的诉讼费;超过起诉金额50%的的部分,人民法院不退还相应的诉讼费。
(二)起诉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案件,要求减少的诉讼请求数额不足起诉金额45%的部分,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相应的诉讼费;超过起诉金额45%的的部分,人民法院不退还相应的诉讼费。
(三)起诉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案件,要求减少的诉讼请求数额不足起诉金额40%的部分,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相应的诉讼费;超过起诉金额40%的的部分,人民法院不退还相应的诉讼费。
(四)起诉金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案件,要求减少的诉讼请求数额不足起诉金额35%的部分,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相应的诉讼费;超过起诉金额35%的的部分,人民法院不退还相应的诉讼费。
(五)起诉金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案件,要求减少的诉讼请求数额不足起诉金额30%的部分,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相应的诉讼费;超过起诉金额30%的的部分,人民法院不退还相应的诉讼费。
(六)起诉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案件,要求减少的诉讼请求数额不足起诉金额25%的部分,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相应的诉讼费;超过起诉金额25%的的部分,人民法院不退还相应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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