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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标的额确定民事案件审级的硬伤及对策/余秀才(6)
2、何时收取?依照该法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先审查,异议不成立或者甚至要到二审法院亦裁定驳回时才可向申请人收取。但这往往带来难以收取的问题,实务中甚至出现当事人提管辖权异议时能联系上,之后杳无音信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应在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即发缴费通知单给其,限其在7日内缴费,但这样就带来了另一个问题。
3、当事人逾期不缴费如何处理?在普通的当事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中,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如何处理,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实质上属于一个负担性的规定,即规定的是谁负担的问题,立法者将该法条放在此处,属于立法技术的问题,不影响其负担的性质,与预交是两回事,即使预交了,异议成立的,可以再退回去。故当通知当事人预交仍逾期不预交时,应可适用有关自动撤诉的规定,按自动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处理。
关于第四条,笔者解析如下。
本条是本文的重中之重,如此为之的目的在于有效遏制虚增标的额提高审级之案件,为中院、高院及最高院减轻案件审理的压力。笔者只是提出一个设想,具体的比例和数额仅供参考。具体的计算,笔者举例说明。
如起诉标的额为1亿元,应预交案件受理费541800元,法庭调查结束前将诉讼请求撤回9千万元,此时,依照笔者的构想,应按8500万元的标的额收费,即收取466800元,故应退还的案件受理费=541800元-466800元=75000元。
另,笔者所提立法建议,也可报国务院建议加入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法条中。
其实,这种设置最多能起到阻截劳动争议案件的效果,对真正的有钱人,全国大多数高院受理案件亦只需几十万诉讼费,故哪怕不退诉讼费亦有可接受性,故欲解决之,还得另想其法,笔者愚钝,留待能者决之。
撰此短文,望能引起立法者注意,将此漏洞消弥于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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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审判员,联系邮箱:327574661@qq.com
[2] 即便要退费,也是结案后才可能退,故预交进去的诉讼费一时半会退不回来,但终究要退,当事人不过损失点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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