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时效通论/余秀才(13)
综上,时效制度在立法思想上可分为三种,一是法律强制剥夺,如古罗马;一是基于“权利可抛弃”的法律推定,如法、德、苏、中;最后是两者的结合,如日本。
第二节 占有与抛弃的悖论
占有理论博大精深,占有的分类亦众说纷纭,笔者根据本文的需要,对占有重新分类如下。
一、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他人占有)
有学者认为,所谓自己占有,是指“占有人亲自对于其物为事实上的管领”[28],笔者认为,这一表述不够准确,故笔者将自己占有定义为:以己名义占有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的行为。
有学者认为,所谓辅助占有,是指“对于其物,系基于特定的人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为的占有,受雇人、学徒或基于其他类似的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于物有管领力者,为辅助占有人”[29]。笔者认为,这一定义也不符合本文论证需要,故将之改为他人占有,并定义为:将财产交由他人占有的情形,而不问他人在占有时是否以其自己的名义进行,但财产权人和实际占有人(他人)均清楚财产权之归属,除包括上述的辅助占有外,还包括出借、出租等类似情形。
笔者认为,出现上述差异是因为马俊驹、余延满在分类时均站在实际占有者的立场和视角来分析,而笔者则是站在财产权人的立场和视角来进行。作这一调整,是为了本文论述的需要。
二、直接现实的占有和观念占有
所谓直接现实的占有,是指财产权人将财产直接拿在手上、穿戴在身上(如衣服、帽子、手表)、放在自己触手可及的地方或放在自己视线范围内的占有。所谓观念占有,是指权利人虽未直接现实地占有财产,但他人均清楚该财产有主人,即权利人以一种他人能看懂的方式将自己是所有权人的事实公之于众的占有,或他人虽不确切知晓主人是谁,但一定知道是有主物,如锁在房子里的财产、农民种在田里的庄稼、同学用来占课桌的书等。
人非蜗牛,不可能家随人走,故如要求所有财产均须以直接现实的方式占有才能证明拥有财产权,将不可想象。故现实中人对绝大多数财产的占有均以观念占有之方式实现。
三、债权能否被占有
所有法学理论都认为,占有仅限于物的领域,债权不可能被占有。笔者认为,得出此结论,是因分析者处实际占有者的立场和视角。如若换之,处财产权人的立场看,会发现,所谓债权,即他人占有己之财产,而己基于财产权人,有要求他人返还之权利,此权利即债权。故债权可被占有,此类占有属笔者所说之他人占有,使财产权人和占有人发生分离,且此分离为必须,系债权得以存在和延续的基础,一旦此分离消失,即意味着财产权人收回了债权(或抛弃了该债权),债即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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