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时效通论/余秀才(14)
四、占有的进一步细分
根据排列组合,又可以将上述两种占有分类进一步划分为以下几种:
1、自己进行的直接现实占有,如穿在己身的衣服。
2、他人持有的直接现实占有,如购物后请三轮车运送、请人肩挑手提,而自己紧随运送者一起走之情形。
3、自己进行的观念占有,如摆放在自己家里的财物。
4、他人持有(或占有)的观念占有,如借用、租用,此时,对于财产权人而言,相信其绝对认为财产权归属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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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财产权人为视角的占有
自己占有
观念占有
自己进行的直接现实占有
自己进行的观念占有
由他人持有或占有的观念占有
他人持有的直接现实占有
他人占有
直接现实的占有
通过前面论述,可知前三种占有仅适用于物权,无法适用于债权,如有人侵犯权利人财产权,则构成盗窃、抢劫等,权利人极易警惕、发现并采取措施。第4种方式最危险,依笔者看,不仅适用于物权,还适用于债权,且关于所涉财产权归属往往仅权利人和义务人知晓,最糟糕的是在权利人观念中还一直都认为己为财产所有者,很多时候义务人口头上亦承认之,这样,权利人就如温水煮青蛙般失去抵抗力,最终超过时效。
五、抛弃的分类和认定
出于本文论证需要,笔者将抛弃分为明示抛弃和默示抛弃两种。所谓明示抛弃,是指当众明确表示抛弃财产的行为。所谓默示抛弃,又可称推定抛弃,即根据财产权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可推定其抛弃,即此抛弃可是作为,也可是不作为——将财物弃于垃圾筒、垃圾场或随手扔在大街上,均可据其作为之行为推定为抛弃;而比如你坐在火车站长凳上候车,将刚喝完水的矿泉水瓶放在身边的凳子上,一拣垃圾者当着你的面,且未有任何征求你意见的意思表示而将瓶子拿走,你亲眼看着他公然拿走而未表示异议,则可视为你抛弃该矿泉水瓶的财产权,此即不作为的推定抛弃,笔者进一步将之分为现时的不作为推定抛弃和时效的不作为推定抛弃,前面所说的矿泉水瓶的例子即现时的不作为推定抛弃,而时效制度即时效的不作为推定抛弃。(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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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弃的种类
明示抛弃
默示抛弃(推定抛弃)
作为的推定抛弃
不作为的推定抛弃
现实的不作为推定抛弃
时效的不作为推定抛弃
当今世界大陆法系各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为何?因其时效制度均立于“权利可抛弃”、“权利在一定时限内不行使则推定抛弃”的理论基础之上。故当权利人有起诉、申请仲裁、发出催告文书、上门追索等行为时,已足以证明其未抛弃财产,故应从出现该行为之日起重新计算时效,即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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