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时效通论/余秀才(16)
同时,因法律允许其援引时效,义务人就为己私利,置诚信原则于不顾,表面上看合法,但从自然法角度看,仍系违背一切作为正直的人的正义和良知的行为,仍无法摆脱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阴影。
综合前面几节的内容,笔者认为,整个大陆法系的时效制度都可认定为“恶法”。
第四节 时效制度与恶法亦法
恶法亦法,最早可追溯到苏格拉底的“守法即正义”,他认为,凡合乎法律的即正义的,公正的人即守法的人。并且他用己之行为履行了服从法律的义务,据柏拉图《申辩篇》记载,苏格拉底拒绝朋友们为他安排好的越狱计划,可逃而拒逃,在生命的最后一个月视死如归,最后平静饮下毒酒,实践了他的政治和法律信仰[31]。
真正首倡“恶法亦法”理论的是19世纪英国分析法学派的鼻祖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20世纪的哈特在总结其理论时,将之分为三个部分:一、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此命令以制裁为后盾;二、严格区分法律与道德,法理学的任务是研究法律,而不管它道德上的善与恶,即后人所谓的“恶法亦法……”[32]
“守法即正义”、“恶法亦法”的理论自古以来就倍受争议,受到历代自然法学派法学家的批判,因它违反自然法中最基本、最原始、最朴素的正义感和良知,所以,“自然法的大多数倡导者——其中有圣·托马斯·阿奎那、格老秀斯(Grotius)、普芬道夫(Pufendorf)、洛克(Locke)和霍布斯(Hobbes,Thomas)——都一致同意,在实在法严重违背正义(decency)的情形下,应承认私人和司法人员有权利甚至有义务反对这一应受谴责的法律。”[33]受自然法学派的影响,1776年托马斯·杰斐逊在其起草的美国《独立宣言》中开宗明义地指出:“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当一个政府恶贯满盈、倒行逆施,企图把人民抑压在绝对专制主义的淫威之下时,人民就有这种权利,人民就有这种义务,来推翻那样的政府,而为他们未来的安全设立新的保障……”美国之所以允许私人拥有枪支,就因其宪法理论认为人民有权不遵守恶法,进而推翻暴力政府,而枪支是人民行使该权利的最基本保障。“美国建国之初无自己的理论,美国的开国元勋接受的或认可的是欧洲大陆式的教育,杰斐逊是洛克的信徒,汉密尔顿是孟德斯鸠的继承者……”“杰斐逊宣言中的这一整套理论,实际上就是古典自然法学理论的一个经典总结”[34]。受此影响,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颁布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从而将自然法推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肯定了“恶法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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