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时效通论/余秀才(17)
然而,19世纪以来,自然法理论遭到了猛烈的抨击,19世纪的哲理法学、分析法学和历史法学都从各自的角度批判了自然法学。到了20世纪,随着现实主义法学,特别是近年来美国批判法学运动的兴起,自然法学直接成为了这些理论的攻击对象。最严厉地批判自然法学的人,应首推边沁(Jeremy Bentham,1748.2.15—1832.6.6),他把自然法学称为一种修辞上的胡闹,他说从自然法只能得到一种自然的、虚构的权利,唯有从一个国家的实在法才能得出真正的法律权利,更重要的是他区分了立法学和法理学,在此基础上,奥斯丁才创立了分析法学[35],才提出了前述的恶法亦法。
但是,自然法学并未因此而消失,二战以来更是气贯长虹,形成以雅克·马里旦(Jacques Maritain,1882-1973)、朗·富勒(Lon L.Fuller,1902-1978)、约翰·菲尼斯(JohnFinnis)、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年出生)、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1931年生)等人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派,其复兴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新自然法学的形成主要是针对希特勒统治时期的的德国纳粹立法的反应。在纳粹立法中,西方文明传统历来倡导的人道主义价值以及公法和私法的基本原则(基本人权、公民的自由和平等)遭到践踏。因此,人们认为,只有接受一种超越专横权力之上的自然法,才能防止今后再出现这种法的衰败。
其次,20世纪50年代以来,发生在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的一系列重大政治事件,如黑人运动、反对美国卷入越南战争、学潮和妇女争取平等权利的斗争,以及对这些事件的反思,极大地促进了新自然法学的形成。[36]
当然同一时期发生的西方国家的其他一些事件(如在纽伦堡对法西斯德国主要战犯的国际审判)也是自然法得以复兴和流行的主要原因。[37]
也正因为如此,美国的《独立宣言》至今仍为美国人民所尊重和热爱;法国在1958年制定《第五共和国宪法》的序言亦规定:“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 并且,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不仅美国独立战争、法国大革命,甚至俄国十月革命以及由毛泽东、邓小平等人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中国革命,运用的都是“恶法非法”的理论,都与美国《独立宣言》中的“武装反抗暴力政府”的理论一脉相承,都是自然法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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