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时效通论/余秀才(20)
(五)法条之间自相矛盾
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与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之规定相矛盾,具体矛盾笔者在下面第四章进行论述。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消极影响
(一)宏观方面
1、立法层面的影响。诉讼时效制度违背中国伦理道德,超越国情、民情的历史阶段。在国外,时效制度从罗马法确立已两千余年,民众了解,故有其适用之传统、民情基础。中国则完全不同,几千年未有时效制度。故传统观念认为“父债子偿”、“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此观念影响中国民众几千年,根深蒂固。诉讼时效制度,把传统道德观念瞬间推翻,这一法律移植有考虑欠周之嫌——中国幅员广阔,国情、民情极为复杂,法律的滞后性、普法工作的落后性已大大制约此制度的推广和普及,加上传统观念及中国民众厌诉心理的影响,使普通老百姓极不适应,致实务中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比比皆是。
2、社会层面的影响。因义务人提诉讼时效问题以抗辩,法院就不支持权利人诉请,久而久之,义务人形成错误理解,认为对超过时效的债务可不偿还,侥幸心理滋长,甚至不惜温言软语、连哄带骗、日复一日地推脱,一旦拖过诉讼时效,立马翻脸不认人,并认为不偿还理所应当。人性本有贪婪一面,中国普通民众亦爱贪便宜,当己欠债不还而权利人却无可奈何、无技可施时,义务人不仅会心安理得,使其负罪感、内疚感消失殆尽,且会洋洋得意,不可避免地会向亲戚、朋友、同事大肆宣扬己之拖债、躲债最后脱债之技巧,不断侵蚀、渗透、削弱和消灭着中国民众的诚信观念。此现象大量存在,使法律所具之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作用完全指向相反方面,产生极其重大而深远的负面影响,对整个社会的危害罄竹难书。最令人堪忧者,此情况还在继续。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常有人大声疾呼中国人之诚信每况愈下,却从未有人追根溯源地注意到诉讼时效制度问题。笔者认为,此制度虽非罪魁祸首,亦难辞其咎。
(二)微观层面的影响
主要体现在对权利人的影响上。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却不受法院保护,使诉讼时效制度成让权利人哭笑不得的制度——拿到法院驳回其诉请之判决书,无疑宣判了涉案债权“死刑”,只能欲哭无泪、救济无门、自认倒霉。连死刑法律尚规定死刑复核制度,甚至在执行前发现有问题,须停止执行,重新审查。但对诉讼时效,法律对权利人却仅以一纸判决了之,未再规定其他再救济途径,任权利人自生自灭,太残酷了。专家学者、在校学生对此问题不屑一顾,系纸上谈兵,不了解普通百姓疾苦,无切肤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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