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时效通论/余秀才(24)
综上,笔者认为,拒调时效抗辩是一种新的、独立于原财产权的民事行为,这种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呢?下面本文将进行具体分析。
第四章 过时效权益的直接救济
本章关键词:
违宪、法条冲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诉讼时效审查程序
第一节 第一种直接救济方法——利用涉嫌违宪
自中国2004年第二十二条宪法修正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之规定出台后,现行诉讼时效制度就已涉嫌违宪,法院就不应再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以“以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为由驳回权利人诉请,推卸保护公民(法人)财产权之责任。
据此,权利人起诉后,如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问题以抗辩,则权利人可以援引上述理论,请求法院排除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依然支持其诉请。
第二节 第二种直接救济方法——利用法条冲突
因我司法实务中未出现过直接援引宪法进行裁判的案例,理论界通说也认为宪法不能直接用于裁判,且中国的法院无违宪审查权,故应无哪个法官敢轻易援用该理论排除适用诉讼时效。
前章就有提及,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以抗辩,并请求法院驳回权利人诉请时,如权利人主张义务人看似合法的“提出诉讼时效的行为”,掩盖的是其“不想再偿还”的非法目的,从而请求法院认定该行为无效,依然判决支持其诉请时,法院该怎么办?我们会发现无论判决支持哪方,都可能违法。
一、权利人篇
自民法通则施行以来,对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人提起诉讼,只要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问题并请求驳回权利人诉请,而法院最终判决结案的话,无一例外均为权利人败诉。二十几年来,此判决方案已成定论,似乎无争论余地。实务中屡见不鲜,绝大多数人已习以为常,从而放弃了对该判决方案的合理性、合法性、正义性的思考。权利人似乎已陷入绝境,无翻身之可能,果真如此?
笔者的答案是一切皆有可能,定论言之过早。权利人起诉时不应主动提交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证据,否则相当于此地无银,会提醒义务人。庭审时,一旦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问题,权利人可在征得法官同意并请求书记员如实记录的情况下问义务人:“既然你认为涉案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那你还想不想偿还?”如果义务人回答“还想”,那权利人可接着说:“请法官注意,也请书记员记录,现非调解阶段,义务人回答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的限制,故其回答可作为裁判依据。既然义务人都明确表示还想偿还,那请法院依法认定义务人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无效,依其意愿判决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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