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时效通论/余秀才(26)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所述的“被告当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并当庭明确表示不想再偿还涉案债务了,其这一行为表面上看是合法的,实质上掩盖的是其‘不想再偿还’的非法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之规定,请求法院认定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行为系无效行为”之主张,于法有据,言之成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进而认定被告提诉讼时效抗辩之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不能产生其预期的法律后果,不能让本院启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的程序。据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本院依法不予审查。
笔者认为,这应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唯一合法而又能自圆其说的判决方案。
三、义务人篇
表面上看,提出诉讼时效问题和请求法院判决驳回权利人诉讼请求,似乎都无不当,二十几年来都这么提,也都达到了预期的法律效果。问题在哪?这得从提诉讼时效问题这一行为的性质说起。很多人认为,提诉讼时效问题是一种抗辩权,以至想当然地跟进提出请求驳回权利人诉讼请求。通过前面章节的分析,可知义务人无拒绝履行抗辩权,故笔者一再强调,这仅为提醒权。如能改变此观念,那民法通则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就是义务人可充分利用的有利武器。法院虽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但义务人可主动提出,如何提、用何方式提出就成为克敌制胜的关键。
超过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故驳回权利人诉请是法律的应有之意,在时效新解释颁布前,理论界甚至有人认为法院应主动审查,你不说法官亦知,故义务人无须多此一举。仔细分析前面论述,可知正是义务人多说一句“请求驳回权利人诉讼请求”而致引火烧身。义务人可这样提诉讼时效问题——“我提醒法官注意,权利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至于法院该怎么判,我无权过问和干涉,由法院自行决定。”如权利人依前述的理论问义务人还想不想偿还,义务人可这般回答:“法院判决我偿还,我会偿还;至于法院未判决我偿还时,我还想不想偿还的问题,系拿到本案判决书之后的事,与本案无关,我可待拿到判决书后再决定。”……如何回答不一而足,总之核心思想即不表露有“不想再偿还”的意思。如此一来,义务人确保在直接救济中胜诉应无问题。
难题又重新回到权利人身上,但笔者看来,这已不再是难题,因为还有一拒绝调解的问题,采用再怎么圆滑的方式提出诉讼时效,都无法掩盖拒绝调解之恶性,都必致拒调时效抗辩行为的成立。针对之如何处理,且看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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