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时效通论/余秀才(28)
第一,关于第二个问题,本文不赘述。如义务人确因该行为获得利益,则肯定“没有合法根据”。或许有人会说驳回权利人诉请的判决书就是合法根据,其实系误解,因权利人仍是实体权利享有者,且该判决书不可能确认义务人拒调时效抗辩行为合法。
第二,关于第一个问题。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义务人提诉讼时效抗辩后,必致法院判决驳回权利人诉请,之后,权利人已不能再通过最有效、也是最后一种救济途径来解决。此时,法律对权利人财产权的保护形同虚设、苍白无力,权利人唯一可希望的是义务人有一天会良心发现。此时,义务人是否获利?答案无疑是肯定。
首先,从驳回权利人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义务人实际上获得了涉案债权的无限期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其次,义务人获得期限利益或孳息。权利人虽仍可随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但义务人却可以无限期拖延下去,也就获得了涉案债权所带来的期限利益,等于使用无息贷款,故义务人获益了利息。
综上,笔者认为,因义务人的拒调时效抗辩致权利人败诉的,义务人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构成不当得利,权利人可再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第三节 侵占罪自诉的可行性论证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对侵占罪的表述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关于拒调时效抗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笔者分析如下。
第一,主观方面。由前所述,拒调时效抗辩系因义务人明确回答“不想再偿还”所致,故义务人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及直接主观故意已昭然若揭。
第二,从客观方面看,权利人起诉,已明确向义务人表达了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义务人拒调时效抗辩的行为,完全可认定为构成“拒不退还”。现在的关键问题是,义务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这一要件。这不难解决,首先,义务人非财产权人,无实体权利;其次,义务人占有该财产;第三,被起诉而拒不退还,且有明显不想退还的意思。此三点足以认定构成侵占罪。还有,所涉债权,如果本身就是拾得他人的遗忘、遗失、埋藏的财物而产生的不当得利,或者是因保管合同产生的相应返还请求债权,那就已经完全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从客体方面看,侵占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拒调时效抗辩中,义务人侵犯的是权利人财产权,具体表现为对债权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故客体方面亦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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