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时效通论/余秀才(31)
民诉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表面上看,笔者引号中的内容是民诉法的任务,仔细思之,其实不然,既然民诉法是用来保证法院做这些事的,难道还会不是法院的法定义务吗?
综上,笔者认为,将所有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问题的案件,都过滤成并最终定性为因义务人的拒调时效抗辩行为所致的案件,不仅是法院和法官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党和人民赋予法院和法官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
第六章 救济的延续与风险预估
本章关键词:
重审、再审、风险预估
前面第四、第五章中所说的救济方法都适用于一审,其实除此之外,还可上诉、申诉。
第一节 第四章救济办法的延续
第四章所述的两种救济方法,虽在法学理论上言之成理,但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判案要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且中国传统观念极强,从1987年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所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只要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问题并经审查核实,无一例外的都是判决驳回,早已根深蒂固、深入人心。权利人想在直接救济的一审时让法官按本文第四章的理论判决支持其诉请极难,但权利人可上诉。
一、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依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之规定,权利人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判决违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要求改判。
二、上诉请求发回重审
实务中,很多法官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判决驳回权利人诉请时,并未按笔者前述的观点,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下判,而只是审查诉讼时效,这将致权利人的债权是否属实及其数额未能查清。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二审法院对此种事实不清之情形,一般是发回重审。
同时,因启动诉讼时效审查程序不当,已构成程序违法,严重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应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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