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时效通论/余秀才(32)
三、申诉和再审
二审法官完全可能依传统理论,驳回权利人上诉,维持原判。不过依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可申诉,申请再审。
第二节 第五章救济办法可能遭遇的问题及对策
如前所述,第五章所述的三种再救济之诉必致义务人绝对举证不能,故只要法院受理,义务人必败诉无疑。但,毕竟这三种诉所针对的事实、纠纷以及所依据的理论,是全世界法制史上前所未有的,故再救济中可能遭遇的最大问题是法院不受理,甚至可能出现法院不收起诉材料的情况。
针对之,权利人可通过EMS快递的方式,将起诉材料寄给法院,并在该快递单上明确列明材料清单,而法院作为国家机关,无权拒收信件。这样,收材料问题就解决了。
依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之规定,权利人可在寄送的材料中明确表明不接受口头答复、不接受退还材料,必可迫使法院在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只能作出“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而该裁定可以上诉,如若二审法院维持,依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可申诉。
第三节 风险预估
本文可能给中国的诉讼时效制度造成如下问题:
问题一,依现在中国的诉讼时效制度,无论权利人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多少年,都可起诉,法院亦不得拒绝受理,权利人都可适用本文第四章的直接救济理论、第五章的再救济理论和本章的特殊救济理论进行救济,从而收回债权。这将致诉讼时效制度因本文而从出台那天起就成了一纸空文。
问题二,依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之规定,对权利人的直接救济之诉,法院依传统理论判决驳回的案件,只要是最近两年内的,均可依本章的理论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
问题三,虽然从理论上说,第五章所述的三种诉应有诉讼时效,但这三种诉,侵占罪自诉可能受五年追诉时效的限制而不会再引发,而两种民事诉讼再次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仍无权拒绝受理。受理后,依第四章和本章的理论可直接救济和特殊救济,甚至依照第五章的理论,可再进行再救济——即再再救济。将致对民法通则实施以来所有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的案件来个大盘点、大翻案。
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50]。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基层法院、中级法院星罗棋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的权利人多如牛毛,精通法律的律师亦比比皆是,故在不远的将来完全可能暴发全国性的危机——当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人们依本文理论提起的直接救济之诉、再救济之诉雪片般地冲击各基层法院、各中级法院甚至各省高院时,当各种申诉潮水般地冲击各中院、各高院、各省检甚至最高院、最高检时,当各种上访冲击各国家机关时,必生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如被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则后果更加令人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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