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时效通论/余秀才(4)
从《日本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一)债权,因十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二)债权或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因二十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及整个第六章第三节的规定看,日本直接采取的是实体权利消灭主义。
综上,笔者认为,将诉讼时效与消灭时效混为一谈是不恰当的。
第二节 古中国未产生时效制度的原因探析
马俊驹、余延满认为,古中国也曾有过关于时效的零星规定,如:北魏孝文帝时规定:“所争之田,宜年限断,事之难明,悉属今主。”这是类似于取得时效的规定。《宋刑统》规定:“百姓所经台府州县远年债负事,在三十年以前,而主保经逃亡无证据,空有契书者,一切不须为理。”这是类似于诉讼时效的规定[12]。笔者认为,不应牵强地将此理解为时效制度,此乃查明案件方法也,属据举证责任而断案——前者为原告缺乏证明其为田产权人之证据,致“事之难明”,才将田断给今主,言外之意,如有证据并可查明,田应归原主,岂是时效取得?后者从“主保经逃亡无证据”看,属借款人及保证人均逃亡,致无法核对契书真实性,故不支持,言外之意,如“主保均在”,可查明契书真实性,应支持,岂是时效消灭?笔者认为,两者均属特例,而时效制度应为常态制度,故应认定古中国无时效制度。
因尼罗河水泛滥,致洪水退去后需对土地重新丈量和分配,产生了平面几何学。同样,在火山、地震、洪水、瘟疫及战争等天灾人祸影响下,致大量土地、房屋成“无主物”,对此情形如何处理,成为古中国与古罗马之分水岭,关于古罗马,笔者通过第三节论述,现先考察古中国的做法。下面是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俞江教授关于中国古代土地的分析[13](节选)——
中国历史悠久,土地制度及其观念,源远流长。由此形成的传统,浸润人心。如不能辨其曲折与利弊,就无法廓清某些流行观点的本来面目。而历代诸家谈土地观念,往往及其一端而不及其余。比如,有人断定古代中国长期适用土地私有制;相反的,又有人认为古代中国只有土地国有制。以单一的土地所有制或土地观念去理解中国传统土地观,不免偏颇。重要的是,在实践中的影响尤巨。
要明白中国古人的土地观念,避不开《诗经·小雅·北山》中的著名诗句:“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从前后文看,是诗人抱怨任事不均,却自然地流露出了当时人们关于土地的认识。如结合其他文献,这种“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观念,在西周时期土地所有制现状的真实反映,不容置疑。怀疑者要说,如西周的土地皆属天子,那诸侯裂土分封就无法解释,也无法解释《诗经·小雅·大田》篇中的名句:“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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