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时效通论/余秀才(42)
第四节 立法构想的总体解析
一、让权利人两次起诉方能维权为必须
权利人如若在基础时效期限内起诉,则足以证明其未抛弃涉案财产权,故应支持。但权利人超过基础时效,且经法院审理查明无时效中止、中断之情形,确已超过时效时,权利人在时效期限内是否抛弃过涉案财产权变得扑朔迷离,难以认定——如已弃,则已失财产权,不应支持;如未弃,为何时效内不主张?此亦当今诉讼时效支持论者的主张。既如此,就再给权利人一次证明其未抛弃的机会,允许其提起再救济的三种诉。此亦对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惩罚,通过此,相信可很好地促使权利人尽量在基础时效期限内起诉。从而实现时效制度的“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并及时解决纠纷”之立法目的。
二、是否对义务人不公平
或许有人认为,这样做,明显偏向权利人,对义务人不公平。其实此观点忽略了一个最本质的问题——即基于诚信原则和一切作为正义的人的良知,义务人履行返还、偿还财产的义务本就天经地义,想据为己有,本就不应鼓励和提倡,只是为使物尽其用,达资源优化配置,而对其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和权利予以一定保护。如义务人怕麻烦,完全可主动返还、偿还、可在权利人直接救济时履行义务。
三、设置财产权减损制度的原因
从笔者的设计可看出,对权利人财产权的保护随时间的推移而逐减,甚至可达的救济及再救济效果亦随时效阶段的不同而不同,理由是:
1、从义务人的角度看,仅超过时效3-6个月,面对权利人提起的直接救济,就拒绝返还、偿还,且拒绝调解,相比更长时间而言,说明其主观“非法据为己有”的恶性更大,社会危害性也更大,对法益的侵害也更严重。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严格限制刑事责任的适用的原则,笔者才设置了上述侵占罪适用制度。
2、从权利人的角度看,因其超过时效的时间较短,说明其维权意识更强,醒悟较早,故应给予其更多的维护其权益的选择和武器。
3、从司法的角度看,因不告不理原则剥夺了法院主动介入处理纠纷的权力,故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纠纷发生并被搁置,被动等待权利人起诉,笔者就曾遭遇有些人不断到县委政府上访,却偏偏迟迟不肯起诉之情形。而随时间的推移,必增收集证据、查清事实之难度。故应鼓励权利人尽早起诉。
4、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看,越早起诉、越早解决纠纷,越不易使事态扩大。为论述其重要性,笔者先介绍一个名词——
多米诺效应。多米诺骨牌呈长方体形,将其按适当距离排列,后推倒第一张,其倒下时会撞倒第二张,第二张又撞倒第三张……很快,一整排骨牌全部被撞倒,此现象称为“多米诺骨牌效应”。多米诺效应更惊人、更神奇的威力是一种隐蔽的“微量放大程序”——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物理学家A·怀特海曾经制作了一组骨牌,共13张,第一张最小,长9.53毫米,宽4.76毫米,厚1.19毫米,还不如小手指甲大。以后每张体积扩大1.5倍,最大的第13张长61毫米,宽30.5毫米,厚7.6毫米,牌面大小接近于扑克牌,厚度却相当于扑克牌的20倍。把这套骨牌按适当的间隔排好,推倒第一张,居然使第13张倒下,可想象,第13张倒下时产生的冲击力一定比第一张倒下的力大得多。大多少呢?根据A·怀特海的计算,居然整整要扩大20多亿倍。按他的计算,如按同样比例制作的第32张骨牌倒下时释放的能量,又扩大了20多万亿倍。当然,他并没能制作出第32张牌,因为它将高达415米,两倍于纽约帝国大厦[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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