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时效通论/余秀才(43)
现实生活中,虽非每一纠纷都能引发多米诺效应,但纠纷解决的及时性仍不容忽视,特别是一些敏感问题,越早处理越好。例如2008年发生在贵州瓮安县的“6.28”事件,6月28日下午,瓮安县城发生一起严重的围攻政府部门和打砸烧突发事件。一些人因对瓮安县公安局对该县一名女学生死因鉴定结果不满,聚集到县政府和县公安局,在县政府有关负责人接待过程中,一些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冲击县公安局、县政府和县委大楼,随后,少数不法分子趁机打砸办公室,并点火焚烧多间办公室和一些车辆。
贵州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石宗源在总结时强调,从这起事件来看,从一起单纯的民事案件酿成一起严重的打、砸、抢、烧群体性事件,其中必有深层次的因素。一些社会矛盾长期积累,多种纠纷相互交织,一些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一些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矿群纠纷、移民纠纷、拆迁纠纷突出,干群关系紧张,治安环境不够好[54]。
因此,为避免纠纷堆积,引发社会问题,应鼓励每一个权利人尽早起诉。
5、从立法的角度看,为使时效制度“物尽其用、加快物资周转,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立法目的落到实处,应鼓励权利人尽早起诉主张权利。故应通过时效制度逐步削弱对权利人财产权的保护,引导权利人之行为。
第五节 笔者立法构想的实现途径
一、小改方案——由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
笔者前述的立法构想,本就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而设计,故笔者不再赘述。但司法解释毕竟是权宜之计,欲最终解决之还应立法。
二、中改方案——建立时效取得制度
依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之规定,物权不受时效限制。故如按上述小改方案做法,仅解决了债权领域的问题。这就带来一些问题:
例如甲向乙借用汽车一辆,因物权无取得时效,故无论甲借用多少年,乙均有权要求甲返还。但如甲借到手后就将汽车偷偷卖掉,并最终无法追还原物,则乙对甲的物权转化为债权,而在该方案下,债权可能因时效而消灭,最终有可能使乙无须承担责任。故这实际上在鼓励所有合法占有物的义务人将物偷偷处分,使之转化为债权,徒增社会不稳定因素。
马俊驹、余延满就认为我国应建立时效取得制度,并论述了时效取得制度的三大优点[55],有兴趣者可自行阅之,笔者不再引用。笔者对其观点深表赞同,故在写作整篇论文及设计时效制度时,均把物权领域的问题考虑在内。且,从笔者构建的时效制度看,在物权领域适用之,已不会再损害权利人的利益。时效制度的众多功能,也要求扩大至物权领域。故中改方案需增加修改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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