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时效通论/余秀才(45)
(四)返朴归真
可想见,一旦本文的观点得到普遍认同,笔者的立法建议被采纳,则义务人在提出时效问题时,必将重新衡量自己行为将带来的风险,试问有多少人敢以身试法(特别是刑法)?故必将大大减少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问题的机率,甚至可能最终消失,或即便提了亦可通过调解而在第一次诉讼中解决。那么,法院负担是增是减?司法资源是浪费了还是节约了?
二、法的境界
(一)知法始能守法
“没有事先制定的法律,就没有刑罚”,在中国,自从郑国的子产于公元前536年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起[56],“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历史已一去不复返,但法并非公布即完事,须知“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57],因此,“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如果他们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缺乏遵守法律的思想道德风尚和习惯,法律也不可能有效地实施”[58],人们普遍认为“不知者不罪”,故人们遵守法律的基础和前提是了解法律、知道法律。
(二)手中无法,心中有法
“如包含在法律规则部分中的‘应然’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并不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59]。美独立前,作为英殖民地,难道英政府未为其制定法律?如非用英国法成为习惯,率先公布成文宪法本应成为成文法国家一员的美,何至走上习惯法之路?故美闹独立之根本原因就在于当时的美国人民不再把英政府的某些法律当法律,心中无法。可见,仅手中有法而心中无法是何等可怕!故知法,只是守法的第一重境界,还须把法律内化人们行动的指南,才能真正起到相应的作用,使法律落到实处。
(三)手中无法,心中亦无法
当法律变成潜意识,或人们都无意识地在法律范围内行为,守法如吃饭睡觉一样简单,那法的作用就到了最高境界。
笔者构建的时效制度有用亦无用。有用,是指它确使时效制度完善了,彻底解决了时效制度与财产权的冲突,最大限度地现实了保护财产权及实现时效制度立法目的目标。无用,是指笔者设置的再救济程序有可能最终无启动的机会,因为完全可在直接救济中调解解决。
结束语:
“正义有着一张普洛秀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能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60]。正是有了古今中外法学家们不断对正义进行思考与探索,对现行法律制度的不断修正,才有了我们今天相对文明的世界,但这并不代表我们现行的所有法律、所有制度都已符合正义的要求,更不代表我们可停止对正义的思考与探索。正如美国总统托马斯·杰费逊所说:“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定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约翰·迪金森也曾说:“我们所需要的不只是一个具有确定性的一般性规则的制度,我们还需要该制度中的规则是以正义为基础的,换言之,是以对人性的某些要求和能力的考虑为基础的;否则,这个制度就会不可行,而且由于它违反了根深蒂固的判断倾向和标准,所以它会不断地被人们所违反,进而也不可能提供确定性。”[61]所以,本文面世后,大陆法系各国、各地区想再维持时效制度几十年、上百年来的稳定,将不再可能,因笔者不仅为其人民提供了违反之的理论,还提供了具体的技术和操作方法。这将意味着《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这些在大陆法系法制史上具有举足轻重地位、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名扬四海、享誉全球的法典,以及在大陆法系界具有较高立法水平的《台湾民法典》,都有可能因为笔者的理论而不得不进行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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