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时效通论/余秀才(46)
撰此一文,望能对推动时效立法有所裨益。
注释:
[1]余秀才,男,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审判员;管燕,女,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二庭助理审判员,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2] 本文中的“古中国”是指清末修律之前的时期,而“中国”则是指1988年民法通则颁布施行后这段时间,而从清末修律至《民法通则》出台这段时间对本文无太大意义,故未予考察;“台”是指台湾地区。
[3]参见:王利民著,《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699页;魏振瀛主编,《民法》(第四版),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7页第4版,第190页;梁彗星著,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第三版,第236页。
[4]参见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4版,第62页。
[5] 江平主编,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编委会编著,《十二铜表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第22页。
[6]参见陈朝璧:《罗马法原理》,上册,322页,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65。
[7]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284页。
[8] 魏振瀛主编,《民法》(第四版),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7页第4版,第191页。
[9] 梁彗星著,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第三版,第240页。
[10] 魏振瀛主编,《民法》(第四版),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7页第4版,第193页。
[11]魏振瀛主编,《民法》(第四版),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7页第4版,第193页。
[12]马俊驹、余延满著,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第4版,第243页。
[13] 摘自《中国改革》杂志2010年第3期,作者:俞江 原题为:中国地权源流(作者系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
[14]江平主编,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编委会编著,《十二铜表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第22页。
[15] 同上书,第55页。
[16] 同上书第25、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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